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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师资队伍培养办法

来源: 发表于:2021-03-22 17:06:11 文章点击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三步走”发展战略、“1234”总体部署和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目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师资队伍培养要根据学校整体转型发展需要,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学校学科专业水平、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能力,超前谋划、夯实基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第二条 培养原则

(一)师德师风建设与学术水平提高相结合原则;

(二)系统性培养与阶段性培养相结合原则;

(三)统筹兼顾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培养类型

学校师资队伍培养分为四种类型:学历提升(主要指攻读博士学位),名校进修(时间三个月以上),短期培训(时间三个月以下),行业挂职培训(行业企业挂职、中小学校挂职、双师双能型教师培训)。

第四条 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教师人数及学科专业特点,每年按一定比例分配指标选送。学历提升需来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名校进修按二级学院教职工总数5%左右的比例选派;短期培训按5%左右的比例选派;行业挂职培训按10%左右的比例选派。

第五条 送培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的光荣职责;

(二)学历提升、名校进修、短期培训要专业对口,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结构优化的需要,与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岗位职责相同或相近;

(三)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应是学校教学、科研骨干。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各二级学院(部门)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推荐本学院(部门)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名校进修、参加短期培训或行业挂职培训,并将送培计划报人事处,列入学校师资队伍培养计划。

第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师资培养审批表》,按二级单位、人事处、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的程序签批同意后,办理报考或学习手续;辅导员外出学习,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出国出境、科以上干部外出学习,需在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签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考虑到工作实际,科以上干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学校按程序免去其担任的党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学历提升培养措施

第八条 学校大力支持中青年教师尤其是学校重点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科研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仍为我校在岗职工,按政策规定参加岗位聘任,享受在岗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

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给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津贴,50%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条 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向学校借支学费和住宿费(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按培养合同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借支,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费借支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获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学校参照《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根据脱产学习时间发放博士待遇(具体标准为:未脱产学习的按税前30万元的标准发放,脱产学习累计时间1年的按税前40万元的标准发放,累计时间2年的按税前50万元的标准发放,累计时间3年的按税前60万元的标准发放),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借支或报销的所有费用在博士待遇中扣除。享受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配偶工作安排待遇,但同时按照全职引进博士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进行考核。

仅获得博士学位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按税前20万元的标准发放博士待遇,学习期间报销的学费在博士待遇中扣除。

第十二条 调走档案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在履行完与学校原有协议之后,办理离校手续。毕业后愿意再回校工作的,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引进。

经济困难且愿意毕业后回校工作的人员,经过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提供2名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作为担保人借支一定费用(总额不超过学费、住宿费、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津贴、50%的岗位津贴,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获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博士待遇,同时须完成全职引进博士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 以上人员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能按期毕业的,或取得的学历学位一年内未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的,除基本工资外,须退还学校在其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借支或报销的费用。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读期间以四川文理学院署名的教学、科研成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一个月内,须向人事处和本人所在学院或部门报到。报到时向人事处递交学习档案、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等。次月起享受博士学位特殊津贴。凡未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待遇。

第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均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毕业回校后的服务期限一般为:未脱产的,服务期为5年;脱产学习累计时间1年的,服务期为6年;累计脱产学习时间每增加一年,则增加1年服务期。攻读博士学位之前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辞聘者,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视服务年限,按比例向学校归还培养期间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学费住宿费以及学校为其缴纳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和违约金。

第四章 服务与考核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门)要主动关心在外攻读学历学位、名校进修、短期培训、行业挂职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应加强与教师、培养院校的联系,积极帮助教师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 在外攻读学历学位、名校进修、短期培训、行业企业挂职的教师应勤奋学习,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定期与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学校人事处联系。

第二十条 脱产学习的教师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应按协议追加相应年限服务期。无故延长学习年限的,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高层次人才培养办法》(川文理201797)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9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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